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據銓敘部112年5月19日部銓一字第1125576550號函辦理。
二、陞遷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2年5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61號令修正公布,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/銓敘法規/法規動態項下。
三、修正後之陞遷法第12條第1項,已刪除原第6款「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」規定,增訂第8款第2目「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,不受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之限制」等,上述規定修正後已不受不得辦理陞任限制者,自上開規定修正生效日(112年5月19日)起,得依規定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或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;惟基於各機關職缺於辦理陞遷作業程序之始,參加人員須已符合陞遷法相關規定,是用人機關職缺之甄審(選)報名作業於112年5月18日以前截止者,上述人員自無法參加該職缺之甄審(選)。
四、檢附銓敘部函、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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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5-2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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