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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彙整

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,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案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依據人事總處112年12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4621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專技轉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業分別於111年12月28日及112年9月14日修正公(發)布,除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,其餘均自113年1月1日施行;另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 原則(以下簡稱審核原則)並經銓敘部會同人事總處以112 年11月2日會銜令發布廢止,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。是 以,各機關進用專技轉任人員相關事項,自113年1月1日起 即應依上開專技轉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

三、原人事局92年4月18日局力字第0920053566號函等12則函釋 (詳如附件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」),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 處歷次有關專技轉任相關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,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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