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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屏東縣立萬巒國民中學

公告彙整

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(一緣由:因應司法院釋字第 785 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111622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於11211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。

(二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:

1.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2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60小時。

2.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4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。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工時14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。

※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超過14小時,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,應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縣府備查。

3.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12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80小時。

※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,應事前報縣府同意。

(三) 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:

1.加班要件:經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
2.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,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    

(四) 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,以維護健康權。 

(五)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,檢附服勤實施辦法、Q&A、實務案例供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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