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屏東縣政府115年1月5日屏府民字第1150004448號函辦理。
二、宣導內容為: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,未成年時,因父母離婚、或有一方死亡者,親權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母行使或負擔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,請於115年2月4日前,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、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、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,否則依法將喪失原住民身分,其原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也可能喪失原住民身分。有此類狀況的原住民族人,請儘早至全國任一戶所辦理辦理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1-30|
{{ $t('FEZ005') }} 23|